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12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立超与李海雁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超,李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2执95号申请执行人张立超,男,1991年10月13日生,汉族,无业,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李海燕,男,1968年1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立超与被执行人李海雁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海雁找不到,现暂时没有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徐       立       军人民陪审员 李德文人民陪审员钟文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铭       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