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民终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上诉人金牛区跃杰机电经营部与被上诉人四川天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四川省眉山军分区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牛区跃杰机电经营部,四川天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四川省眉山军分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民终2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牛区跃杰机电经营部,经营场所成都市金牛区。经营者:陈泽贵,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朱岙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旭东,四川中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丽君,四川中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天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周俊豪。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四川省眉山军分区,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法定代表人:樊才亮,军分区司令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仕发,四川凡高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金牛区跃杰机电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天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四川省眉山军分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6)川1402民初16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金牛区跃杰机电经营部于2017年5月10日以与四川天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四川省眉山军分区达成了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金牛区跃杰机电经营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其提交就本案纠纷与金牛区跃杰机电经营部达成的和解协议(附协议履行证明)证明其撤回起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6)川1402民初1669号民事判决;二、准许金牛区跃杰机电经营部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718元,公告费600元,共计3318元,由金牛区跃杰机电经营部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718元由金牛区跃杰机电经营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东审判员 唐 部审判员 孙春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罗晓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