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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2民初1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戚某与贺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某,贺某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1753号原告:戚某,男,198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被告:贺某,女,198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原告戚某诉被告贺某撤销婚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戚某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戚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戚某负担。审判员 吴 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况洁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