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2民初1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庆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庆学,吴翠香,李佃波,亓占友,鹿建华,李同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1839号申请人: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鲁中东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崔建强,董事长。被申请人:鹿庆学,男,196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申请人:吴翠香,女,196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李佃波,男,197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申请人:亓占友,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钢城区。被申请人:鹿建华,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申请人:李同山,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上列申请人、被申请人金融借款合���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佃波名下的银行存款进行保全。申请人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注册资金范围内的银行资信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佃波的银行存款48000元;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限自2017年5月15日起至2018年5月14日止。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立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延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