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刑初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魏云明、王平平重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云明,王平平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0刑初405号公诉机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云明男,1967年4月21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天津市东丽区,暂住天津市东丽区。2016年11月22日因涉嫌犯重婚罪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0日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王平平女,1976年7月20日出生于吉林省,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汪清县,暂住天津市滨海新区。2016年11月22日因涉嫌犯重婚罪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0日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以津丽检公诉刑诉(2017)3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云明、王平平犯重婚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本案涉及隐私,本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巨胜、代理检察员漆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云明、王平平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云明与樊某1989年结婚,并生育二子,2013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魏云明先后三次起诉离婚均未果。2011年被告人魏云明认识被告人王平平,同年年底被告人魏云明在尚未离婚、被告人王平平在明知被告人魏云明有配偶的情况下同居生活,并于2012年12月生育一子,此后二被告人在天津市塘沽区等地以夫妻之名义租房生活至今。2016年3月30日,樊某向公安机关举报二被告人。2016年11月21日,被告人魏云明、王平平被公安局关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魏云明、王平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樊某的陈述,证人王某1、魏某、高某、王某2、于某的证言,民事判决书,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的说明,二被告人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云明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被告人王平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被告人王平平在明知被告人魏云明有配偶的情况下仍与其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子,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重婚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采纳。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云明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王平平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士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苏海静本判决(或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