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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5执1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任正书、华正玉、张永洪、吴天军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任正书,华正玉,张永洪,吴天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128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责人罗米力,行长。被执行人任正书。被告华正玉。被告张永洪。被告吴天军。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任正书、华正玉、张永洪、吴天军信用卡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76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标的116712.15元,执行费1650元。现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任正书、华正玉、张永洪、吴天军的银行存款118362.1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