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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1执2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焦树文与陈正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树文,陈正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821执201-2号 申请执行人:焦树文,男,汉族,生于1986年4月3日,住四川省旺苍县。 被执行人:陈正江,男,汉族,生于1965年1月10日,住四川省旺苍县。 本院在执行焦树文与陈正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6)川0821民初1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洪敏 审 判 员  杨 智 代理审判员  杨 涛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米加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