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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终3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于泽生、天津市荣通热力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泽生,天津市荣通热力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38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泽生,男,195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天津市北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宝玲(亲戚关系),女,1961年9月25日出生,无职业,住天津市北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荣通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朝阳路普天里增1号。法定代表人:高淑珍,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伟,天津孚惠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于泽生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荣通热力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3民初56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泽生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于泽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泽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于泽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宝莉代理审判员  尹 来代理审判员  张玉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刚继斌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