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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行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河南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安阳市房产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阳市房产管理局,河南纪鼎房地产有限公司,安阳市龙安区侯七里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522行初25号原告河南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邱家沟19号。法定代表人李昀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天星,河南贵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大道东段559号。法定代表人李杰,局长。委托代理人袁俊生,河南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明,男,1982年7月16日生,汉族,该局职工,住文峰区。第三人河南纪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邺城大道与平原路路口西北角二楼202号。法定代表人路国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春明,河南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安阳市龙安区侯七里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龙安区侯七里村。负责人朱家良,村长。委托代理人王运涛,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河南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阳市房产管理局及第三人河南纪鼎房地产有限公司、安阳市龙安区侯七里村村民委员会确认颁发房产预售证行政行为违法、无效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西卉人民陪审员  杨海玲人民陪审员  李瑞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爱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