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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民终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蔡清烟与新疆百脑汇投资有限公司李沛珍新疆百脑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百脑汇投资有限公司,蔡清烟,李沛珍,新疆百脑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民终4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新疆百脑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长江路488号。法定代表人:李沛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升振,男,新疆百脑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蔡清烟,女,1975年6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乌鲁木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永新,新疆伯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沛珍,女,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新疆百脑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及新疆百脑汇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住乌鲁木齐市。原审被告:新疆百脑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大湾北路360号幸福城市花园七期65号楼1单元301室。法定代表人:李沛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二原审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升振,男,新疆百脑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上诉人新疆百脑汇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蔡清烟、原审被告李沛珍、新疆百脑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16)新0102民初第30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新疆百脑汇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新疆百脑汇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新疆百脑汇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建国审 判 员  谢 彬代理审判员  谢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