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刑更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罪犯胡万江抢劫罪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万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865号罪犯胡万江,男,汉族,1993年4月1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无为县人,现在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原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4日作出(2009)巢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万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二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两万元,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案经同案犯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2日作出(2009)皖刑终字第3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万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两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两万元(已缴纳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7月28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4年8月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7年4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胡万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胡万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2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另查明,该犯在狱内消费正常。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交款凭证、该犯服刑监区提供的狱内消费大帐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胡万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其犯有数罪,且因抢劫犯罪和强奸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万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7月20日起至2025年5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华琳审判员 胡明艳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