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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02民初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887庞小东诉新疆正源泰铜合金科技有限公司简易程序 开庭笔录.doc

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小东,新疆正源泰铜合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02民初887号原告:庞小东,男,汉族,1992年7月17日出生,住阜康市。被告:新疆正源泰铜合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阜康产业园阜东一区厂前路南侧阜东创业园西侧(鸿基焦化南侧)。法定代表人:段凌,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庞小东与被告新疆正源泰铜合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庞小东于2017年5月11日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庞小东申请撤诉是基于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小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其他诉讼费用160元,均由原告庞小东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梓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