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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8民初2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天津市津美顺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永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津美顺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永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8民初2840号原告:天津市津美顺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津美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794979520Y。法定代表人:李加顺,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风文,经理、王延君,副经理。被告:朱永水。原告天津市津美顺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永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津美顺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天津市津美顺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永水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津美顺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受理费25元,由天津市津美顺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毛世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根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