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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9民初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原告陈登伟与被告张炳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登伟,张炳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9民初497号原告:陈登伟,男,1983年10月22日出生,住白河县。被告:张炳宝,男,出生年月日不详,住白河县。原告陈登伟与被告张炳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陈登伟以被告外出打工、下落不明,无法与其家属取得联系为由,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登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登伟负担。审判员  张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舒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