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8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8314昆山佳鹿石英有限公司与昆山盈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佳鹿石英有限公司,昆山盈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8314号原告:昆山佳鹿石英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89186887L,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白米村渡头。法定代表人:陶锡昆,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岭,江苏华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盈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665183569,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汉浦路699号。法定代理人:张某。原告昆山佳鹿石英有限公司诉被告昆山盈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昆山佳鹿石英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佳鹿石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0元,减半收取6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志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栋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