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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0民初7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北京腾米尼科技有限公司与阿里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腾米尼科技有限公司,阿里体育(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7012号原告:北京腾米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朱留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剑,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亮,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阿里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张大钟。原告北京腾米尼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阿里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北京腾米尼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且明确表示不再缴费。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原告起诉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现原告拒绝缴纳诉讼费,故本案应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腾米尼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国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邹瑞玥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143、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