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1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沈长文与万新、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长文,万新,万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947号原告:沈长文。被告:万新。被告:万辉。原告沈长文诉被告万新、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祝仰宝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长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长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长文负担。审判员 祝仰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星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