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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1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沈长文与万新、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长文,万新,万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947号原告:沈长文。被告:万新。被告:万辉。原告沈长文诉被告万新、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祝仰宝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长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长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长文负担。审判员  祝仰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星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