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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财保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徐川川、吉朝信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川川,吉朝信,朱爱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财保400号申请人:徐川川,男,198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安县。被申请人:吉朝信,男,196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申请人:朱爱民,女,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申请人徐川川与被申请人吉朝信、朱爱民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川川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吉朝信、朱爱民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徐川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吉朝信、朱爱民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担保人张宇名下位于高新技术开发区卓飞路豪迈馨园3幢2-202号(房产证号:洛房权证市字第××号)房产,查封担保人江利军购买开发商洛阳方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洛阳新区唐城御府16幢3单元601号(预售证号:洛房商预字第Y07-035号)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张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