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304民特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陈某甲申请陈某乙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4民特10号申请人:陈某甲,男,195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雨湖区。被申请人:陈某乙,男,195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岳塘区。申请人陈某甲申请陈某乙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陈某甲撤诉。审判员  杨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