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林某某等刑讯逼供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刑讯逼供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闽刑申1号陈惠良:你因自诉林某某、陈某1、肖某某、林某某、蔡某某刑讯逼供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漳刑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本院(2015)闽刑终字第12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1、林某某等五人以打黑的名义对你刑讯逼供造成终身残疾。2、你多次报案、控告、举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5月7日以《漳检举复(2014)2号信访答复意见书》方式通知你不追究林某某等五人刑事责任,符合刑诉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自诉刑事案件条件。3、福建省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5月18日出具了加盖了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专用章的信访告知书,进一步明确不予追究林某某等五人刑讯逼供犯罪的刑事责任,本案属于应当立案的刑事自诉案件,请求再审予以立案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复查,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现就申诉理由答复如下:经复查,你自诉被林某某、陈某1、肖某某、林某某、蔡某某刑讯逼供,诉请追究林某某等五人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该诉请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范围;你提交落款盖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来信处理专用章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及新提交落款盖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专用章的《信访告知书》来证明检察机关不予追究林某某等五人刑事责任,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信访告知书》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由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主体要件;你提交公安部督查委员会的通报不能证明林某某等五人对你曾实施过刑讯逼供的犯罪行为,证人陈某2等人证言亦不能证明你的残疾与林某某等五人刑讯逼供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你指控林某某等五人刑讯逼供亦缺乏罪证。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原裁定应予维持。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第二百零四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第二百零五条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第二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第二百五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二)属于本院管辖;(三)被害人告诉;(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第二百六十三条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一)不属于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二)缺乏罪证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被告人死亡的;(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