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8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邝文君申请执行李宗华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邝文君,李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8执235号申请人邝文君,男,1974年1月10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住XXXXXX。被执行人李宗华,男,1961年8月14日生,汉族,云南省禄劝县人,住XXXXXX。申请执行人邝文君与被执行人李宗华民间借贷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李宗华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信息进行查询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宗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邝文君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李宗华的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人同意,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志荣审 判 员 孙 丽 敏审 判 员 徐 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赵 忠 正书 记 员 李 梦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