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3执1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叶金兰申请执行王漫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金兰,王漫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3执1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叶金兰,女,1974年出生,汉族,绍兴市上虞区人,住浙江省绍兴市。被执行人:王漫漫,女,1985年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阜阳市颍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绍虞商初字第1355号民事裁定书、(2014)绍虞商初字第13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王漫漫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漫漫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漫漫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漫漫所有的位于阜阳市颍泉区环球外滩国际城黄金水岸D9#2407室、颍东区向阳北路向阳安置小区2#203室住宅两套。被执行人王漫漫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玉彪审判员 周海滨审判员 王 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