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民初3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凌明、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明,王华,侯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3394号申请人:凌明,男,196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申请人:王华,男,197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肥西县,经常居住地合肥市庐阳区。被申请人:侯艳,女,198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肥西县,经常居住地合肥市庐阳区。原告凌明与被告王华、侯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凌明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华、侯艳银行存款6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合肥万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名下的财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凌明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王华、侯艳银行存款6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合肥万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财产,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3820元,由申请人凌明缴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徐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陆 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