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执监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虹、穆淑玲与被执行人普兰店市安波李逵温泉疗养院、大连圣源保健品有限公司指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虹,穆淑玲,普兰店市安波李逵温泉疗养院,大连圣源保健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执监23号申请执行人:于虹,女,1976年9月8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申请执行人:穆淑玲,女,1951年6月8日生,满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普兰店市安波李逵温泉疗养院,住所地普兰店市安波镇安波村。负责人:王家华。被执行人:大连圣源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星云街1号4层B座。法定代表人:杨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于虹、穆淑玲与被执行人普兰店市安波李逵温泉疗养院、大连圣源保健品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3)普民初第3246号民事判决书,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以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长期未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将该案移送至其他法院执行,为有利于案件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13)普民初第3246号民事判决由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5日内将有关卷宗材料移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宋炳坤审判员 范惠邻审判员 宫 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隋彦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