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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2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林锋锋与李永宁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冻结存款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锋锋,李永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2执300号申请执行人林锋锋,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永宁,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林锋锋与李永宁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9日向被执行李永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7年5月11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永宁至今未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永宁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邵哲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定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