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2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林锋锋与李永宁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冻结存款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锋锋,李永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2执300号申请执行人林锋锋,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永宁,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林锋锋与李永宁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9日向被执行李永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7年5月11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永宁至今未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永宁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邵哲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定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