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30民初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2017)湘3130民初535号马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30民初535号原告马某,女,1988年5月22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湖南省龙山县人。被告李某某,男,1987年3月6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湖南省龙山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因本案系庭前调解案件,本院决定免于收取。代理审判员 唐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彭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