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冀州中意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聚海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州中意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聚海分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1民初352号原告:冀州中意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南桥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张英武,董事长。被告: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永济东路**号。法定代表人:谢华生。被告: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聚海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临港化工园区军盐路北侧。负责人:李永阔。原告冀州中意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聚海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冀州中意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冀州中意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冀州中意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288元,减半收取计3144元,由原告冀州中意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邢新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齐会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