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3民初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李丹与徐金鑫、韩煊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丹,徐金鑫,韩煊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3民初962号原告:李丹,男,1985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被告:徐金鑫,男,1990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天津宁河县。被告:韩煊文,女,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丹与被告徐金鑫、韩煊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丹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丹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丹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0元,减半收取计70元,由原告李丹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梁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