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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3民初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李丹与徐金鑫、韩煊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丹,徐金鑫,韩煊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3民初962号原告:李丹,男,1985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被告:徐金鑫,男,1990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天津宁河县。被告:韩煊文,女,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丹与被告徐金鑫、韩煊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丹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丹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丹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0元,减半收取计70元,由原告李丹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梁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