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11民初2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律文顺与律文平、律志元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律文顺,律文平,律志元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11民初2790号原告律文顺被告律文平、律志元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越洋玻璃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1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田纪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翟伟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