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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11民初2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律文顺与律文平、律志元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律文顺,律文平,律志元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11民初2790号原告律文顺被告律文平、律志元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越洋玻璃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1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田纪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翟伟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