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3执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鲍小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鲍小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3执979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中宏。委托代理人:陈冠玉。被执行人:鲍小滨。申请执行人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鲍小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泾民二初字第004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鲍小滨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判令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鲍小滨外出,具体地址不详,本院未发现鲍小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因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收入时可再次申请要求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泾县人民法院(2014)泾民二初字第004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友葆审判员 吴同斌审判员 胡银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戴 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