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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2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李洪奇与柯玉琴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奇,柯玉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2执103号申请执行人李洪奇,男,生于1978年9月18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郧西县行管局职工。被执行人柯玉琴,女,生于1928年1月3日,汉族,湖北郧西县人,居民。本院在执行(2009)西民二初1106号李洪奇与柯玉琴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柯玉琴年逾九十,独自一人生活,无其它住所,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暂不宜强制腾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09)西民二初1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周祥斌审判员  李永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雷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