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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执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愿生与福建省今古餐饮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愿生,福建省今古餐饮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82执685号申请执行人王愿生,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福建省今古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李文火。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愿生与被执行人福建省今古餐饮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判决尚未生效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582执6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林 琳执行员 王文起执行员 洪贝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庄晖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