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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执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张涛与王周利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涛,王周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904号申请执行人张涛,男,汉族,陕西省铜川市人。被执行人王周利,女,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张涛与王周利离婚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4民终2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由王周利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张涛彩礼45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均由张涛和王周利各半负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费为5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周利银行存款45575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代理审判员  鱼 跃代理审判员  于 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严宝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