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101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阿拉尔市逢农时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二团经销部与姚进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拉尔逢农时农资有限公司二团经销部,姚进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101民初175号原告:阿拉尔逢农时农资有限公司二团经销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2572506402M,住所地:新疆阿拉尔市二团昌盛东路新井子商业街8-111号门面房。负责人:刘华隆,该经销部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正雷,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住新疆阿拉尔市。被告:姚进举,男,1965年9月1日出生,住新疆阿拉尔市。原告阿拉尔逢农时农资有限公司二团经销部与被告姚进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阿拉尔逢农时农资有限公司二团经销部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立案后,被告已支付货款,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阿拉尔逢农时农资有限公司二团经销部撤诉。案件受理费592元,减半收取计296元,由阿拉尔逢农时农资有限公司二团经销部负担。审判员 邹胜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姜瑛瑛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