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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民申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李根桃与朴红日、杨延东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根桃,朴红日,杨延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民申4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根桃,男,1952年12月5日生,朝鲜族,无职业,住延吉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朴红日,男,1978年5月20日生,朝鲜族,无职业,住延吉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延东,男,成年人,汉族,无职业,现下落不明。再审申请人李根桃因与被申请人朴红日、杨延东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9)延中民四终字第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根桃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于2007年9月16日争议房屋涉嫌刑事毒品犯罪,被延边州公安边防支队扣押。但该房屋从未在房产部门办理扣押手续,且本案民事案件判决前,刑事案件已经审结,被申请��朴红日并非是被告人,该房屋也没有被没收,因此该房屋的扣押实际没有发生效力,扣押不成立。因争议房屋没有被扣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情形,原审适用法律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二)项、(六)项的规定,现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延吉市南苑小区1号楼1单元601号面积为86.88平方米的房屋于2007年9月16日,涉嫌刑事毒品犯罪,被延边州公安边防支队扣押的事实清楚。朴红日、杨延东将扣押的房屋出售行为,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虽然刑事案件中未将涉案房屋没收,但是该房屋确实被延边州公安边防支队扣押,况且本案中,李根桃因房屋被扣押,起诉法院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返还购房款,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后判决朴红日、杨延东与李根桃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还购房款并无不当。本院作出的(2009)延中民四终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于2009年9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李根桃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李根桃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李根桃的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李根桃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二)项、(六)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根桃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柳南洙审判员  金亨今审判员  张玉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全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