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执44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上海目浪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陆忠洋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上海目浪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陆忠洋,上海闵禹机械有限公司,赵卫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44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636230-7,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188号建屋大厦1幢806室。主要负责人:涂德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雷,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上海目浪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464498-8,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运河北路616号3幢102室。法定代表人:周本武。被执行人:陆忠洋,男,1981年1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上海闵禹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092479-0,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联民村159号3幢。法定代表人:赵卫冬。被执行人:赵卫冬,男,1979年5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申请执行人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目浪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陆忠洋、上海闵禹机械有限公司、赵卫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作出的(2016)苏0591民初56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确认:一、被告上海目浪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陆忠洋、上海闵禹机械有限公司、赵卫冬共同确认尚欠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全部未付租金、违约金、滞纳金共计25万元。上述款项的还款方式为:于2016年8月31日前支付原告7万元,2016年9月至11月(共计3期)每月28日前支付原告1万元,2016年12月至2017年7月(共计8期)每月28日前支付原告18750元。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61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5331元,由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三、如被告上海目浪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陆忠洋、上海闵禹机械有限公司、赵卫冬未按约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申请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票等财产持有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委托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及松江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反馈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上海目浪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上海闵禹机械有限公司早已停业,被执行人陆忠洋、赵卫冬下落不明,查找不到,申请人表示暂不能提供其下落。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尚有人民币25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关于执行中调查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超代理审判员 陈谚代理审判员 殷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曹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