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1执3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利根、李凤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利根,李凤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1执3912号申请执行人:陈利根,男,196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委托代理人:金虎良、宋婷婷,浙江虎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凤明,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利根与被执行人李凤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另案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凤明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另案查封的被执行人李凤明所有的车牌号为浙F×××××号车辆下落不明。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冯跃宁代理审判员 徐晓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顾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