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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22民初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刘宝千与昌黎县马坨店乡潘各庄村村委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宝千,昌黎县马坨店乡潘各庄村村委会,刘宝千,昌黎县马坨店乡潘各庄村村委会,刘宝千,昌黎县马坨店乡潘各庄村村委会,刘宝千,昌黎县马坨店乡潘各庄村村委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2民初497号原告:刘宝千,男,196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昌黎县。被告:昌黎县马坨店乡潘各庄村村委会,住所地昌黎县马坨店乡潘各庄村。法定代表人:刘如军,村委会主任。原告刘宝千与被告昌黎县马坨店乡潘各庄村村委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刘宝千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宝千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宝千负担。审判员  康洪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田敬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