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4民督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宋连成对王炳礼、钟淑华申请支付令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连成,王炳礼,钟淑华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吉0284民督1号申请人:宋连成,男,汉族。被申请人:王炳礼,男,汉族。被申请人:钟淑华,女,汉族。申请人宋连成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提交被申请人王炳礼、钟淑华于2015年8月15日出具的借条,证明被申请人向其借款并约定利息的事实,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35,000.00元,利息14,7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王炳礼、钟淑华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宋连成借款本金35,000.00元,利息14,700.00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5月15日);如到期不能给付,2017年5月15日之后的利息按双方约定的月利2分计算。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吴丽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 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