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4执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式亮申请执行潘乐乐为退还合同诈骗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式亮,潘乐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4执831号申请执行人:王式亮,女,汉族,住镇平县被执行人:潘乐乐,男,汉族,住南阳市申请执行人王式亮与被执行人潘乐乐为退还合同诈骗款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正在监狱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依法给予救助2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㈠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振宇审判员 刘江辉审判员 周华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