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02民初3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赵爱武与刘德军、湖南恒大投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爱武,刘德军,湖南恒大投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02民初3153号原告:赵爱武,男,198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告:刘德军,男,197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被告:湖南恒大投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营盘路6号潮宗御苑A栋1709房。法定代表人:刘德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爱武与被告刘德军、湖南恒大投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赵爱武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爱武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爱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3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爱武负担。审 判 长 刘瑾嫦人民陪审员 陈正根人民陪审员 彭耀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梁慧婷附本裁定书引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