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21民初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许运姣与江移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运姣,江移南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1民初951号原告:许运姣,女,197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告:江移南,男,196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运姣与江移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金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金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