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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8民初1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豪与段元岭、成安县福鑫汽车运输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豪,段元岭,成安县福鑫汽车运输队,邯郸市顺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8民初1933号原告李豪,女,1986年6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被告段元岭,男,1974年3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邯郸市魏县。被告成安县福鑫汽车运输队。法定代表人:尚福民地址: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被告邯郸市顺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哨。地址: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代召乡代召村西(309国道代召段路南)。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薄世亮。地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原告李豪诉被告段元岭、成安县福鑫汽车运输队、邯郸市顺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李豪于2017年5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豪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李豪承担。审判员  崔爱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钟 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