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1民初5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顾伟荣与黄金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伟荣,黄金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5807号原告:顾伟荣,男,199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被告:黄金樊,男,198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原告顾伟荣与被告黄金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顾伟荣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可表明其不再交纳诉讼费,故本案应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顾伟荣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应雨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郦利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