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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执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段圣旺与吴冠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圣旺,吴冠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保120号原告:段圣旺,男,1978年10月8日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汉川市。委托代理人:李强、万聪,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吴冠文,男,1984年2月15日生,汉族,武汉市人,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硚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圣旺与被告吴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段圣旺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查封、冻结、扣押被告吴冠文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00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相关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段圣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吴冠文的价值人民币20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二、对原告段圣旺所有的位于东西湖区新城七路西、革新大道北海峡科创业基地1#研发楼12层办公7,建筑面积108㎡的工业用地及武汉金君旺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圣旺)予以查封、冻结、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赫 斌二○二○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福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