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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2民初2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原告周小平与被告刘家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平,刘家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2民初2776号原告:周小平,男,汉族,1981年4月20日出生,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平,宜宾市翠屏区李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312022101106。被告:刘家益,男,汉族,1978年1月1日出生,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原告周小平与被告刘家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周小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小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小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小平负担。审判员  龙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叶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