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民初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李四虎与青岛友邦壹路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四虎,青岛友邦壹路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4民初693号原告李四虎,男,197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委托代理人曹磊,山东诚功(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汤明明,山东诚功(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友邦壹路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长城南路6号4号楼311号。法定代表人刘明超,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四虎与被告青岛友邦壹路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通知后,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缴纳公告费用,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四虎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应收取6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纪华华审 判 员 许翠翠人民陪审员 焦延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韩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