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饶天响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天响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4刑初14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饶天响,男,1987年3月28日出生河北省河间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间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19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1日被河间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5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河间市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刑诉[2017]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饶天响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史军方,被告人饶天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2日14时20分,被告人饶天响驾驶冀J×××××小型普通客车从幼儿园接送幼儿回家的路上,在河间市行别营乡前各庄村熊瑶曦家门前,未发现独自从院中跑出的幼儿熊瑶曦而将其撞倒轧过,造成熊瑶曦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认定,饶天响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告人饶天响于2016年12月1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于当日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刑事和解,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295000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李某的证言、鉴定结论、和解协议、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饶天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饶天响在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饶天响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予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饶天响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饶天响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周慧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XX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