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5民初1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雨婷与内蒙古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雨婷,内蒙古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1177号原告:王雨婷,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琦,内蒙古久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开花,内蒙古久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然中,总经理。原告王雨婷与被告内蒙古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王雨婷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雨婷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雨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63元,由原告王雨婷负担。代理审判员吴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樊俊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