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永昌县昌盛塑编有限责任公司与金昌奔马复合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昌县昌盛塑编有限责任公司,金昌奔马复合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197号申请执行人:永昌县昌盛塑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昌县河西堡镇河雅路。法定代表人:张国文,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玉,女,196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永昌县昌盛塑编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金昌奔马复合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昌县河西堡河雅路。法定代表人:周治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昌县昌盛塑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金昌奔马复合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金昌奔马复合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交纳案件款93000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321民初27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卢泰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红萍 来自